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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8号)
     
    作者:黄陂区人民医院  日期:2021/9/3 8:22:01  点击:5023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十一五”期间,医院院务公开应与卫生政务公开目标和进程相协调,成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到2007年底前,全国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应普遍实施医院院务公开;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医院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医疗服务信息

    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职能科室设置。

    2)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

    3)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医师、护士安排。

    4)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2.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或提供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查询服务。

    3.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1)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规定。

    (2)             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二)向患者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收费信息

    1)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医院每天通过适当方式向患者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出院时提供总费用清单。

    2)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

    (三)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

    3.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

    4.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

    5.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

    6.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医院院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采取以下对外公开形式:

    1.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2.编印、发放各类资料;

    3.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4.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

    5.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

    医院院务对内公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可以采用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医院应制订医院院务公开目录,对外公开医院院务的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四、加强医院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工作

    健全医院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动员广大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院务公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院考核评优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对院务公开工作取得成绩的,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院务公开工作中公开形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应责成有关医院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欺瞒群众的,一经查实,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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